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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维权要避开四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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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保单送达后,必须认真阅读所有条款,如有异议则应在犹豫期内提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理赔篇
  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险范畴
  [案例]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5年底,广东的邹老先生来到四川旅游,在旅行社签订合同并交纳了20元由华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金额12万元。当天,邹老到达海拔3000米的景区时,突然感到头痛、胸闷,紧接着呼吸急促,导游立刻送邹老到医院就诊。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邹老不幸辞世。邹老的儿子事后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均遭拒绝。邹老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回应
  高原反应非死亡直接因素拒赔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告知邹老可能产生高原反应,而且他年事已高,身体不够健康,却没有引起本人足够重视,所以这起事故并非"意外"。同时,邹老虽然是因高原反应住院治疗,但高原反应并非引发邹老死亡的直接因素,邹老本人身体欠佳才是根本原因。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邹老年近七旬,旅行社已经告知他有产生高原反应的可能性,他应当知晓这一情况。住院证明书中已写明: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大脑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而死者家属未能举证邹老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意外险要细读免责条款
  目前高原反应究竟算不算意外险理赔范围主要还需根据原始保单,保监会并没有硬性规定。保单中明确注明的自不必说,没注明的就要看是否将其归于免责范围,如果保单中写明高原反应属于免责项目的,那么保险公司便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是既没有写明属于保障范围,也没有写明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该要赔,这属于保险公司告知不明。同时,专家认为案例中所指旅行社已经告知年长人士可能出现高原反应,并不能作为免责因素。因为,初到高原的人几乎都有高原反应,但高原反应是否可能严重到致人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并没有进行告知。
  退保篇
  不知保单存在,责任在谁
  [案例]
  去年11月底,秦女士在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时发现,账户内被扣掉了6300多元钱。开始她并没有在意,只以为是银行系统问题。因为过去两年里,她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但没过多久钱就又被退回了。两个月后秦女士发现,这次并没有钱退回。她这时才意识到可能是保险费用。秦女士随即致电办理之前一份保险的某合资公司保险代理人李某。原来,2005年李某曾向秦女士推荐一份教育基金保险,连续缴纳15年,每年缴款6300多元,孩子满18岁后即可每年领取一定返还金额,直至25岁返还总额为10万元,并附加一定额度的医疗保障。秦女士考虑后发现这份保单并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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