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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雾渐开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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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获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有望加快,国家外管局正在与保监会合作,尽快修订该管理办法,以便尽早正式颁布实施。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保险QDII有望因此得以"松绑",不仅投资范围限制将打破,其投资总额以及投资比例也将得以突破。
  据了解,2004年8月央行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宣布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起航。而现在,保险公司经营能力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和投资水平大幅度改善,拓宽境外证券投资范围的时机逐渐成熟。
  业内人士透露,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办法》有望加快修订并正式出台,保险QDII境外投资有望得以"松绑"。
  据介绍,此前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范围比较有限,主要集中于境内银行香港上市的股票。而根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这一问题有望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根据《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可以包括:一是货币市场产品,如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产品,如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三是权益类产品,如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
  除此之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投资比例等也得以一定程度的"松绑"。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总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委托人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投资品种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单一信用主体或者产品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人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等。
  事实上,鉴于资金性质的特殊,保险资金的出海策略较银行、基金等其它金融机构更为慎重。《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境外投资品种限于: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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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家路美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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