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1600多元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作为2007年市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昨天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办法》扩大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老年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医保范畴,增加了"血友病"等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范围,并大幅度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昨天介绍说,新《办法》对原《办法》主要作了六方面的增删修订。
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也可入医保
一是扩大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奠定了基础。原办法只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未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为解决以上问题,《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条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范围;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分别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新增条款将"老人"、自由职业者等纳入医保体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可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自由职业者或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未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参保。第五十七条新增条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选择按新《办法》或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保。
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至2000元
二是扩大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原办法是在国家"低水平、广覆盖"的总体原则下制定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范围较窄、待遇水平较低,导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为解决以上问题,《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第二十五条增加了"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等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范围;第二十六条大幅度降低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办法》规定: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每次住院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院为4%、二级医院为6%、三级医院为10%计算(退休人员按70%计算)。据此标准计算,2007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已达到一级医院1453元、二级医院2179元、三级医院3632元,新《办法》调整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
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也可入医保
一是扩大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奠定了基础。原办法只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未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为解决以上问题,《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条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用人单位"范围;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分别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新增条款将"老人"、自由职业者等纳入医保体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可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自由职业者或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未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参保。第五十七条新增条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选择按新《办法》或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保。
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至2000元
二是扩大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原办法是在国家"低水平、广覆盖"的总体原则下制定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范围较窄、待遇水平较低,导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为解决以上问题,《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第二十五条增加了"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等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范围;第二十六条大幅度降低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办法》规定: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每次住院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院为4%、二级医院为6%、三级医院为10%计算(退休人员按70%计算)。据此标准计算,2007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已达到一级医院1453元、二级医院2179元、三级医院3632元,新《办法》调整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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