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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塑料袋须明码标价不得算进商品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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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举行的市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启伟表示,5月19日,上海已经正式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各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对塑料购物袋要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
  《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质量技监部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以及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本市客车、客船、车站、机场、码头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乘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陈启伟介绍说,上海要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通知》指出,要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并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记者 陈辉楠)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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