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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广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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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今年6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再由国务院审议批准并公布施行。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007年7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须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7月23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jzjn@chinalaw.gov.cn;网址: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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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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