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低保条例新细则: 收入认定10种排除15种
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通讯费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9、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1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0种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5、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
6、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收入;
7、存款及利息;
8、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收入;
9、自谋职业收入;
10、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
16种人群进入分类施保
(一)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10%保障金的对象:
1、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
4、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5、单独生活的居民;
6、归侨;
7、少数民族居民。
(二)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20%保障金:
1、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人;
2、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
(三)每月按保障标准全额的130%发放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1、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2、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
4、无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就业随军家属、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等特定对象的保障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董婉愉 孔小平
5、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通讯费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9、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1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0种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5、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
6、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收入;
7、存款及利息;
8、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收入;
9、自谋职业收入;
10、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
16种人群进入分类施保
(一)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10%保障金的对象:
1、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
4、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5、单独生活的居民;
6、归侨;
7、少数民族居民。
(二)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20%保障金:
1、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人;
2、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
(三)每月按保障标准全额的130%发放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1、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2、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
4、无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就业随军家属、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等特定对象的保障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董婉愉 孔小平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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