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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低保条例新细则: 收入认定10种排除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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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一年多的详尽调研,《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从即日起开始执行,2004年11月30日发布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新《细则》明确、细化了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11种情形,在提出10种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同时,也明确提出15种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还有对老、弱、病、残、幼、学等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群体加大了保障力度,"一严一宽"实施细则,更科学合理地体现了人性化保障。
  [文件篇] 11种情形不得享受低保
  《细则》中指出,困难居民以下15种收入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畴的。这一环节里,也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收入。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种情形多达11种。此外,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等情形,也是不得享受低保的。
  记者了解到,在"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里新增了"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等,这些都更加科学地界定了城乡低保条件。
  低保评定跟家庭收入挂钩,《细则》详细列出了以下10种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发布会现场,一位网友在中国南京网站上提问道,如果他是低保户,将地势较好的城中住宅以900元/月出租给别人,而自己再到偏远地区租一间600元/月的房子来住,这个300元的差价,是否也算做收入。而根据"家庭收入"界定的第五条来看,"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就是家庭收入,这也是《细则》新增内容。
  "长期以来,对低保户认定的标准上,'只算收入、不算支出',这是不合理的。这次《细则》就对它进行了调整,不仅算收入,也要算支出的。"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细则》在计算方法上有新的突破,首次提出"就业成本"的概念,允许就业人员在核算收入时扣除一定的就业成本。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并提出低保对象就业后3-6个月的缓退政策。同时,放宽赡、抚(扶)养费计算标准,从过去义务人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即需计算赡、抚(扶)养费,放宽为义务人家庭收入需超过低保标准1.5倍以上。
  记者注意到,《细则》进一步加大了对老、弱、病、残、幼、学等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对16种人群从提高保障标准、放宽保障条件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采用"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10%或20%及30%的保障金",将进线条件放宽为低保标准的两倍以内,其特定对象单独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施保。在特定对象的认定上,扩大了"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等人群。 
  15种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1种情形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1、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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