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细则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定向和集合两资产管理业务迎来大发展
今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两个细则的实施不仅对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规范业务行为,形成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推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
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证券公司要将客户委托资产交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由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将自有资产与客户委托资产分开,不得将客户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合规、风控和稽核部门要对集合计划资产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
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推广期间,客户参与资金要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之前,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为客户提供适当资产管理服务
两个细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
首先,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
其次,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最后,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必须要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
强化信息披露
为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两个细则还规定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公司要按照约定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要保证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查询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的有关信息;要向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净值,每季度、年度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发生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客户披露。
建立定向资产业务专用证券账户
两个细则还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要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首先,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可以方便客户。客户可以在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保留其原有证券账户自行投资。其次,专用证券账户实现了客户委托资产与客户自行管理资产的分离,有效区分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和客户自主投资行为。第三,保证账户体系相对独立、清晰,便于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控。客户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此外,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证券日报 侯捷宁)
今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两个细则的实施不仅对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规范业务行为,形成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推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
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证券公司要将客户委托资产交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由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将自有资产与客户委托资产分开,不得将客户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合规、风控和稽核部门要对集合计划资产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
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推广期间,客户参与资金要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之前,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为客户提供适当资产管理服务
两个细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
首先,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
其次,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最后,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必须要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
强化信息披露
为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两个细则还规定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公司要按照约定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要保证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查询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的有关信息;要向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净值,每季度、年度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发生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客户披露。
建立定向资产业务专用证券账户
两个细则还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要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首先,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可以方便客户。客户可以在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保留其原有证券账户自行投资。其次,专用证券账户实现了客户委托资产与客户自行管理资产的分离,有效区分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和客户自主投资行为。第三,保证账户体系相对独立、清晰,便于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控。客户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此外,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证券日报 侯捷宁)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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