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整顿敦促信托机构回归主业
业内人士表示第六次整顿敦促信托机构回归主业目前信托业需寻找到其他营利模式实现平稳过渡,业务压缩难一蹴而就
根据监管层下发的信托业相关管理办法讨论稿,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等创新业务,信托公司自营业务和贷款业务将受限制。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从长远来看,压缩信托公司自营规模、限制贷款的运用方式是规范信托业务,使信托公司与银行资金业务区分开来,有利信托回归主业。但是,目前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暂难挑大梁,信托公司需要先找到其他的营利模式取代自营模式和贷款业务,才能平稳过渡。因此,自营和贷款业务的压缩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新规有利信托回归主业
《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信托公司需逐步压缩有关业务,2007年底前自营贷款业务占净资本比例须下降至70%以下。并且,禁止信托公司进行实业投资。据悉,实业投资为信托公司自营资产的主要投资方向。
业内人士指出,对自营业务和贷款业务的限制,长远来看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受托理财的主业。监管层对信托业贷款方式的限制,可能主要是为了使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与银行资金区分开来,使信托和银行在业务上划分得更清晰,避免同质化竞争。
此外,从近年来的教训看,信托公司的风险扩大化几乎无一例外地演绎着这样一个规律:从自营风险扩大到信托风险,最终形成社会问题。基于此,压缩自营业务无疑也减小了信托公司违规挪用信托资金弥补自有资金亏损的可能,降低了风险。
创新业务暂难挑大梁
相比此前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此次讨论稿中对信托业务的规定增加了两条,即信托可申请从事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年金信托业务。
业内人士分析,监管层可能希望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年金信托业务等创新业务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仅有中信信托、中诚信托两家信托公司已经参与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部分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还在审批中。
此外,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只是处于配角地位。因此信托公司收费比例较低,平均在万分之五左右。短期内,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信托公司主要盈利来源的业务转型思路可能行不通。此外,年金信托业务的开展也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目前仅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受益。
限制自营和贷款业务不宜急
在创新业务难以成为信托业盈利主要模式的前提下,业内人士建议逐渐缩减自营、贷款业务,实现平稳过渡。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强调,虽然从信托业长远的发展来看,压缩信托公司自营业务,限制贷款业务未必不是件好事,但是,贷款利息收入为信托业目前的主要盈利构成部分;信托公司自营业务占了信托公司收入的大部分比重,一般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带来的利润占总利润高达50%。在信托公司未寻找到自身的主要盈利模式之前,对这些业务进行限制无疑将给信托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在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很难在业务上进行创新,摸索出其他的盈利模式。(记者 吴清桦)
根据监管层下发的信托业相关管理办法讨论稿,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等创新业务,信托公司自营业务和贷款业务将受限制。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从长远来看,压缩信托公司自营规模、限制贷款的运用方式是规范信托业务,使信托公司与银行资金业务区分开来,有利信托回归主业。但是,目前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暂难挑大梁,信托公司需要先找到其他的营利模式取代自营模式和贷款业务,才能平稳过渡。因此,自营和贷款业务的压缩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新规有利信托回归主业
《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信托公司需逐步压缩有关业务,2007年底前自营贷款业务占净资本比例须下降至70%以下。并且,禁止信托公司进行实业投资。据悉,实业投资为信托公司自营资产的主要投资方向。
业内人士指出,对自营业务和贷款业务的限制,长远来看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受托理财的主业。监管层对信托业贷款方式的限制,可能主要是为了使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与银行资金区分开来,使信托和银行在业务上划分得更清晰,避免同质化竞争。
此外,从近年来的教训看,信托公司的风险扩大化几乎无一例外地演绎着这样一个规律:从自营风险扩大到信托风险,最终形成社会问题。基于此,压缩自营业务无疑也减小了信托公司违规挪用信托资金弥补自有资金亏损的可能,降低了风险。
创新业务暂难挑大梁
相比此前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此次讨论稿中对信托业务的规定增加了两条,即信托可申请从事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年金信托业务。
业内人士分析,监管层可能希望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年金信托业务等创新业务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仅有中信信托、中诚信托两家信托公司已经参与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部分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还在审批中。
此外,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只是处于配角地位。因此信托公司收费比例较低,平均在万分之五左右。短期内,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信托公司主要盈利来源的业务转型思路可能行不通。此外,年金信托业务的开展也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目前仅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受益。
限制自营和贷款业务不宜急
在创新业务难以成为信托业盈利主要模式的前提下,业内人士建议逐渐缩减自营、贷款业务,实现平稳过渡。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强调,虽然从信托业长远的发展来看,压缩信托公司自营业务,限制贷款业务未必不是件好事,但是,贷款利息收入为信托业目前的主要盈利构成部分;信托公司自营业务占了信托公司收入的大部分比重,一般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带来的利润占总利润高达50%。在信托公司未寻找到自身的主要盈利模式之前,对这些业务进行限制无疑将给信托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在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很难在业务上进行创新,摸索出其他的盈利模式。(记者 吴清桦)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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