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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破产法》应对“废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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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过后,震区的贷款处理问题进入视线焦点。从目前管理层的做法上来看,基本上还是通过核销呆账的办法来解决这些灾后难题。不久前,中国银行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
  从目前的讨论来看,这一做法仍存在着相当的争议:商业银行吞下如此庞大的、本不应该是它们承担的坏账损失,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基本面的变化。完全由银行来承担所有风险,虽然在道义上在一定程度上帮灾民承担了大部分风险损失,但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公平性和一些机会主义者的道德风险可能性。举个例子说,同一城市的两个人A、B,同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住房。不过,A为了减轻按揭压力,没日没夜地工作,在购房时首付60%,而B在购房的时候只首付30%。地震过后,两套房子都毁于一旦。现在,银行采用了呆账注销的方式来处理,那么A和B在处理上完全没有任何区别;A由于这一处理办法实际上损失了30万,而B就赚了30万。实际上,B有可能在未受地震影响的上海或者北京等地,购买了另一套房子,或者在地震之前购买了大量有价资产,再或者在个人的储蓄账户上放置了大量的现金存款。当然,更严重的是,这些购销的办法也可能引发某些人利用此次地震的混乱局势浑水摸鱼,恶意逃避债务,牟取暴利。
  基于以上几个考虑,我个人建议出台《个人破产法》,申请个人财产破产。在对个人全部资产进行彻底清算之后,个人破产的申请获准,破产人余下的债务可以获得豁免,但与当前的呆账注销不同的是,个人破产有很多的限制条件,比如不能出入高档场所消费等。如此约束能最大化地体现对受灾人民内部求助的公平性,也大大减少了那些潜在机会主义者进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对于银行来说,个人破产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整个银行业免受剧烈震荡带来的不稳定性。当然,对于个人来说,破产机制也是一种良好的保护和规避风险机制。个人破产和企业一样,破产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然死亡,而是一种拯救和重生。对于那些诚信,但因市场风险或者自然风险而遭遇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应该给予他们免去负担、保证生活和重新创业的机会。这样,不但给予这些人人道主义的支持,而且也会极大地激励那些敢于冒险的人们创业的积极性。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地震不仅凸显我国金融业中的各种潜在风险,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激化了这些风险,由此也激发了我们对信用制度建设的各种需求。应该说,这正是我们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最佳时机,即可以解决地震过后留下的各种资产风险问题,而且也为接下去的转型改革提供一部良好的法律条例。
  □陈宇峰(经济学博士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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