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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虚假财务提供者终身不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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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论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
  征求意见稿分总则、任职资格管理、首席财务官职责、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共31条。
  就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比如: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除此之外,保监会还特别明确,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论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首席财务官。
  就首席财务官的职责,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首席财务官履行如下职责: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首席财务官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首席财务官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就首席财务官的监督管理,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首席财务官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保监会要求,反馈意见应于本月15日前提交至保监会。(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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