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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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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者,不论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按照上述规定,担任首席财务官应至少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此外,该高管人员还应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审计系列的高级职称,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同时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为确保首席财务官的独立性,上述规定在赋予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权利的同时,要求其能够及时提出"纠正建议"。根据规定,当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严重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其他高管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并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三种情形发生时,首席财务官应当提出纠正建议,若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首席财务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张兰)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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